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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市级 |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24〕1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A 货物类 |
|||
信息化设备(A02010000)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3 |
移动工作站 |
A02010106 |
|
4 |
图形工作站 |
A02010107 |
|
5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
办公设备(A02020000) |
|||
6 |
复印机 |
A02020100 |
|
7 |
投影仪 |
A02020200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8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00 |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9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00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
10 |
A3黑白打印机 |
A02021001 |
|
11 |
A3彩色打印机 |
A02021002 |
|
12 |
A4黑白打印机 |
A02021003 |
|
13 |
A4彩色打印机 |
A02021004 |
|
14 |
LED显示屏 |
A02021103 |
|
15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
16 |
扫描仪 |
A02021118 |
|
17 |
碎纸机 |
A02021301 |
|
车辆(A02030000) |
|||
18 |
乘用车 |
A02030500 |
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机械设备(A02050000) |
|||
19 |
电梯 |
A02051227 |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
电气设备(A02060000) |
|||
20 |
空调机 |
A02061804 |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家具和用具(A05000000) |
|||
22 |
家具 |
A05010000 |
|
办公用品(A05040000) |
|||
23 |
复印纸 |
A05040101 |
|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A08060000) |
|||
24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
C 服务类 |
|||
云计算服务(C16040000) |
|||
25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不含运行维护服务。 |
电信服务(C17010000) |
|||
26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仅限于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服务。 |
保险服务(C18040000) |
|||
27 |
财产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仅适用于车辆保险。 |
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 |
|||
28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可并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计划,也可单独备案采购计划)、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
印刷和出版服务(C23090000) |
|||
29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租赁服务(C23110000) |
|||
30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C23110300 |
仅限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000) |
|||
3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
3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单位内控制度等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级次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市本级 |
400 |
400 |
400 |
区市级 |
200 |
200 |
400 |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采购品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四、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区市无集中采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驻青外市直单位,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特殊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各品目集采模式如下: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移动工作站(A02010106)、图形工作站(A02010107)、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8)、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00)、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1)、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2)、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3)、A4彩色打印机(A02021004)、空调机(A02061804),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采购数量如无说明,则按年度累计计算(下同)。
基础软件(A08060301)中的操作系统,采购数量达到5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基础软件(A08060301)中的数据库管理系统,采购数量达到1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服务器(A02010104)、复印机(A02020100)、投影仪(A02020200),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触控一体机(A02020800)、液晶显示器(A02021104)、扫描仪(A02021118)、碎纸机(A02021301)、复印纸(A05040101),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乘用车(A02030500)、财产保险服务(C18040102)、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C231103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301)、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C23120302),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市级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全省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启用前,可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询价等采购方式,或者批量集采等采购模式实施。省级和市级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中未覆盖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可通过超市采购等其他合规采购模式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明确框架协议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可通过网上商城中相应采购模式实施,也可通过其他合规采购方式实施。驻青以外市直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租赁、加油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驻地分站实施。
(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者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者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框架协议采购。各部门、各区(市)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严禁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按照采购数量要求执行;未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年度累计不超过同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拟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批量集中采购。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完善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单次采购和年度累计采购不受公开招标数额限制。继续执行大订单机制,达到大订单起步数额的可在需求归集期结束前成交。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通过采购份额预留、采购需求编制、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扎实落实具体要求。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对于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
(二)规范启用“预采购”机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履行审核程序,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采购,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预采购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采购预算分次或分年度下达,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完成;采购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指标;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含联合采购);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需要以单价、折扣率、费率等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启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未来可能使用债券指标。
(三)严格执行需求标准。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绿色数据中心、台式计算机、物业管理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
(四)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控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六、特殊项目采购
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下实施采购活动。除交易活动环节外,其他环节如编制预算等按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特定媒体广告公告(仅指发布,不含制作)。
(二)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场馆场地租赁。
(三) 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号)规定的培训。
(四)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五)驻省外的机构或到山东省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品目且采购金额在市级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
七、其他事项
(一)本目录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三)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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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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